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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东县马塘健民体育俱乐部章程

文章来源: 发布时间:2008年10月04日 点击数: 字体:

如东县马塘健民体育俱乐部章程

第一章   总    则

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“如东县马塘健民体育俱乐部”(以下简称本俱乐部)。

第二条本俱乐部的性质是个人投资的、自愿举办的、从事非

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。

第三条 本俱乐部的宗旨是充分依托如东县马塘中学的体育设施和人才资源,组织青少年学生利用课余时间,培养他们的锻炼兴趣,丰富其文体生活,切实为促进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同时,打好基础,为有效挖掘体育后备人才提供可靠保证。

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如东县民政局;本单位的

业务主管单位是如东县体育局。

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如东县马塘中学。

第二章 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施从宽。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
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人民币十万元;出资者:施从宽。

第八条  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、贯彻、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、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等体育方针、政策。努力发动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,开创我县体育活动的新格局、新局面;

(二)利用马塘中学的所有场地、设施,并提供给俱乐部使用。俱乐部教练员由马塘健民体育组教师及具有高、中、初级职称的专项教练员担任,或向社会聘任。有组织、有目的、有计划地利用学生课余时间,特别是利用节假日开展培训、教育活动,为扩大培训面增强培训成果,俱乐部的教练员可深入基层学校开展辅导工作;

(三)组织和举办俱乐部的体育竞赛,广泛宣传、扩大影响、检查培训、辅导效果、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;

(四)制定全年工作计划,做好培训、竞赛交流等活动的资料积存工作,不断总结经验,改进工作。努力学习省、市及全国同类俱乐部的先进经验,有目的地组织双边和多边的经验交流,定期开展表彰先进活动。

(五)积极主动联系全县学校及体育界的同行,共同促进俱乐部和学校体育工作向更高层次的发展。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积极因素,扩大社会效益,使俱乐部同新型的、社会化并具公益性的青少年体育组织之特点相适应。

(六)定期和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、汇报,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使各项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切实符合国家法

律、法规和上级的要求。

第三章  组织管理

第九条 本俱乐部依法设立理事会,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,理事会成员为7人,理事由出资者职工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决定本俱乐部的业务活动计划;

(二)决定本俱乐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,决算方案;

(三)决定本俱乐部的弥补亏损方案;

(四)决定本俱乐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;

(五)决定本俱乐部合并、分立、变更、解散方案;

(六)决定本俱乐部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
(七)聘任或者解聘俱乐部副总经理,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俱乐部副总经理,财务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。

(八)决定制订本俱乐部的基本管理制度;

(九)决定修改俱乐部章程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,有下列情形之一

的可召开理事会议。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三分一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,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。

第十三条 副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,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,理事长

有权作最后决定。

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,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

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,并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

并告知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,可出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

出席会议。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。

第十六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

一以上,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,通过的决议无效。如经缺席的理

事追认,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,其决议有效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对议事事项作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。
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八条 本俱乐部设总经理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;

(一)主持本俱乐部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俱乐部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订俱乐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俱乐部的基本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俱乐部副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;

(七)俱乐部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总经理列席理事会议。

第十九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,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

超载授权范围。

第二十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,总经理不能行使职

权时,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四章  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

换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文件;

(四)法律、法规和俱乐部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四条 本俱乐部经费来源:

一、国家体育彩票基金投入的专项款;

二、会费;

三、捐赠;

四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;

五、其它合法的收入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俱乐部经费严格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

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俱乐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

资料,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

管理制度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

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

第二十九条 本俱乐部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条 本俱乐部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后,经如东县体育局审查同意,并报如东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

第三十一条 本俱乐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县体育局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解散和清算;

(一)因不可抗力量迫使本俱乐部无法继

续活动;

(二)俱乐部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;

(三)俱乐部宣告破产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俱乐部终止前,须在县体育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如东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俱乐部经如东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俱乐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如东县体育局和如东县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八章  附则
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俱乐部的理事会。
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如东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